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97號原告長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2法定代理人甲○○
樓之2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16,17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7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
書記官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