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小字第325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中小字第325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張妮翔
被   告  蔡嘉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
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63,893元,及自民國102年4月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3月1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3月1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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