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補字第151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訴訟代理人 蔡俊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展生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8,339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未依
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慕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