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6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468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債務人 陳秀芸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陳秀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陳秀芸發支付命令事件,經核聲請人係主張債務人自民國107年8月起未繳交月費,經催告後,債務人仍置之不理,故依會員合約書第7條第4項請求債務人補足月費差額新臺幣8,267元及利息,惟查聲請狀所附之會員合約書,會籍期間為自民國106年6月17日起至107年6月16日止,與聲請人主張債務人係自107年8月起未繳納月費,而有矛盾之處。經本院於108年5月24日裁定命聲請人釋明上開事項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並陳報聲請狀所載之計算式中「實際經過月數」之具體年月份、債務人實際繳納金額之計算式、催告債務人繳款之收件回執影本等,聲請人於108年5月31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送達回證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