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附民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76號原告 蕭秋婷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蕭志銘 被告 沈全寶 上列被告沈全寶因過失傷害案件(101年度交訴第3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雅苑
法官陳美利法官蕭于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璧卉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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