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50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50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5014號相對人伍晟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甲○○人上抗告人伍晟企業有限公司、甲○○與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8年6月5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
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
書記官黃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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