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851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案件審理單九十年度訴字第八五一號受文者:高雄縣六龜鄉農會主旨:煩請就左列事項查明,並檢附相關資料惠覆。
一、貴會於民國八十五年間,辦理八十五年度家政推廣教育農村環境改善與美化業務所舉辦之「義寶村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三日補
二、又該名冊上第一、二行記載「高雄縣六龜鄉農會辦理八十五年度家政推廣教育農村環境改善與美化班簿上簽名之人,可享有何或其他利益..)?
三、依貴會九十年十一月八日六鄉農會字第五三七號函覆本院,前開美化工作支出之新台幣四萬元既已轉回農業推廣教育經會專戶,何以仍需於事後補前開名冊?
四、請檢附前開名冊原本及有甲○○
五、本院另於九十年十一月二說明:本院審理九十年訴字第八五一號偽造文書案件有前開必要。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