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2年度司桃簡調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桃簡調字第44號
聲 請 人  吳盛妹
相 對 人  吳盛松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同法第405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住居所所在地位於新竹縣五峰鄉○○村00鄰○
○000號,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
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
桃園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