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5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5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58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19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年2月及有期徒刑1年,經定刑後,目前在臺灣臺北監獄執行有期徒刑6年9月中,於民國99年10月5日經法務部以法矯字第099904242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案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6年度上訴字第1887號判決持有手槍部份判處有期徒刑1年,販賣手槍部份判處6年2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8月,因不服上訴,持有手槍部份經最高法院以89年台上字6094號駁回上訴,販賣手槍之部分經最高法院以89年台上字6093號撤銷發回,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9年度上更㈠字第1092號判處有期徒刑6年2月確定。又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緝字第152號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嗣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於95年7月4日公布,於96年7月16日施行後,上開三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2994號減刑後並定應執行行為6年9月確定,現在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份在卷可按。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司於99年10月5日以法矯字第0999042420號核准假釋,其刑滿日期為101年5月26日,復因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16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0年12月10日等情,亦有法務部矯正司99年10月5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303號函及所附臺灣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2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章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義盛中華民國99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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