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小字第142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小字第1420號

原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林麗芬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蘇榮世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544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就被告聲明異議內容主張本件電信費債權已罹於請求權時效得拒絕給付部分,如有其他主張及證據,應一併敘明並提出證據)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7日

書記官郭倢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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