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96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96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9664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李美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陸仟叁佰零陸元,及其中新臺幣①叁仟零伍拾陸元②伍萬玖仟壹佰零伍元③捌萬柒仟叁佰柒拾捌元④貳萬捌仟陸佰元自民國①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九日②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九日③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九日④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四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①十七點五②十八點七五③二十④十八點七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李美珠於民國93年6月3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1年7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1年11月18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6027元及費用700元。
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緣相對人李美珠於民國93年9月20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1年9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1年11月3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740元及費用7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1年12月13日
書記官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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