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28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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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審訴字第2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司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訴字第28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尚叡(原名陳書湛)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3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尚叡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詠仁
法官詹尚晃法官黃政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書記官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