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29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2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29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52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罪,有期徒刑部分減為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罰金部分減為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3年8月13日至94年2月5日止犯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罪,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1012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3954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0,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上開犯罪時間係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受刑人係於犯罪未發覺前自首其犯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就有期徒刑及罰金部分均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均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2條第2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振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
書記官顏宗貝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