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聲字第10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04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肇晃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肇晃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吳肇晃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分經本院(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10月、9月(減刑為有期徒刑4月15日),合計刑期為有期徒刑10年11月15日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吳肇晃業於民國103年7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4年5月
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光照
法官謝宏宗法官邱明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
書記官吳福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