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1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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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139號原告 許駿煌 訴訟代理人 黃勃叡 律師被告 陳文忠
陳玲子 陳嘉文 簡林美月 程溢恩 程前遠程家齊 程溢惠 程靜慧 劉林琰姝 林美足 林渭川 許 陳桂花 廖秋菊 許峯賓 許佑任 許來好 許錦有 許來香 許芳慈 (兼許 楊桂花 之承受訴訟人) 許錦列 (兼許楊桂花之承受訴訟人) 傅慧如 (兼許楊桂花之承受訴訟人) 許勲 許清松 許永祥 許永琨 許杉柱 許錦地 許添財 許添培 許啟埠 許嘉修 許永吉 許育誠 林玉蘭 許聖賢 許馨方 許建發 許淵琮 許源津 許源進 許秀峯 許秀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第二頁第三十行、第五頁第十二、十四、十七行中,關於「 許伯陽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 許伯揚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鍾孟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
書記官張茂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