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52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5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52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受刑人廖哲漢上列具保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9年度執聲沒字第3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哲漢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具保人即受刑人廖哲漢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聲請書誤載為保證書,應予更正)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字第00000000號,聲請書誤載為刑保字,應予更正),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前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具保人即受刑人廖哲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07年7月12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有國庫存款收款書1紙附卷可稽。嗣聲請人依受刑人之住所及具保時所留居所址發函通知及傳喚、拘提,受刑人均未到案接受執行,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通知、執行傳票送達證書、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拘提報告書等件在卷可查。又檢察官上開執行傳喚及拘提均屬合法,且受刑人迄今未受羈押及在監執行,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亦有受刑人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足憑,堪認受刑人顯已逃匿無誤,依前開規定,自應將其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宋泓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