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373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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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37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3733號債權人 高芳山 債務人 傅秀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叁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捌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9月14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