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審易字第10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審易字第102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松生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銘宏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826
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松生能預見提供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供他人使用,有幫助他人從事詐欺取財之可能,竟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國100年12月12日至101年5月25日間某時,在臺灣地區某不詳處所,將其向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起訴書誤載為0000000000號,業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之易付卡型SIM卡,交予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使用,供不詳詐欺集團作為詐騙他人財物之通訊工具。嗣該詐騙集團成員即於101年5月間某時,在YAHOO網路部落格上化名「 游惠卿 」,佯稱若贈送禮物即可加入其網路家族並可與之出遊,適有 謝鴻志 瀏覽上開部落格,因而陷於錯誤,寄送三星牌型號I9001(起訴書誤載為I9100,業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行動電話1個至桃園縣桃園市○○街○○○號2樓予「游惠卿」,並撥打「游惠卿」持用之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之確認已收受上開行動電話後,相約於101年6月26日至新竹縣南寮漁港見面,詎「游惠卿」未依約出現並隨即失聯,謝鴻志始報警處理而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
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按不起訴處分已確定者,非有發現新事實、新證據,或有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或第5款所定得為再審原因之情形者,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0條定有明文。又案件曾為不起訴處分或撤回起訴,而違背前開規定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4款、第
307條亦有明定。再訴訟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亦均有其適用,最高法院60年臺非字第77號判例可資參照。
三、經查,被告王松生預見其提供行動電話門號交予他人使用,可能成為他人實施詐欺犯罪之用,竟仍基於幫助他人實施詐欺之不確定故意,將其於100年12月12日在統一超商申辦之0000000000號電話,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該集團成員取得系爭電話後,即與其所屬之詐騙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該犯罪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於101年7月22日中午12時40分許,假冒「 黃彥儒 」之成年男子,以[email protected]帳號,在微軟MSN聊天室向 黃浩一 佯稱:
你只要寄價值新臺幣(下同)5,000元黃金予伊後,伊就會介紹數名女子給你認識云云,使黃浩一信以為真,陷於錯誤後,於翌(23)日下午4時46分許,在桃園縣桃園市○○路全家超商,將價值5,800元黃金項鍊1只,寄至被告指定全家超商等事實,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犯罪嫌疑不足,於102年3月25日以102年度偵字第314號為不起訴處分,而於102年4月24日確定(下稱前案),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第314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8月30日新北檢玉書102偵314字第2881
9號函各1份在卷足稽。
四、本件檢察官向本院起訴之上開幫助詐欺取財犯行,與前揭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第314號不起訴處分案件有關交付之電話門號、時間(本件起訴之時間為10
0年12月12日至101年5月25日間某時,涵蓋前案交付時間
100年12月12日,且同一門號無交付兩次之可能)均相同,至被害人雖有不同,亦僅係被告一個幫助行為,詐欺之正犯因而得遂行多次詐欺取財犯行,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關係,故本案與前案為裁判上一罪之同一案件。則本案檢察官起訴之事實自應為上開不起訴處分之效力所及,檢察官於無刑事訴訟法第260條之情形下,即不得再對同一事實再行起訴。據此,檢察官於102年5月2日再就前揭被告之同一犯罪事實向本院起訴,而起訴書並未載明有何發見新事實或新證據,或有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1款、第
2款、第4款或第5款所定得為再審原因之情事,依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4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楊迺伶
法官蔡榮澤法官林宜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賴昱廷中華民國102年10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