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1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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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11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二所載。與附表所列編號三、四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一、二所列日期所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數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
三、四不應減刑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條、第十一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高文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淑慧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加重強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7年10月││(保安處分/褫奪│││││公權)││││├────────┼────────┼────────┼────────┤│犯罪日期│94年6月某日起至│94年6月間某日至│94年11月4月│││94年11月3日│94年9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4年度毒│臺中地檢94年度毒│臺中地檢94年度偵││年度案號│偵字第6106號、95│偵字第6106號、95│字第18196號│││年度毒偵字第72號│年度毒偵字第72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最後│案號│95年度訴字第│95年度訴字第│95年度上訴字第││事實審││5號│5號│2376號││├────┼────────┼────────┼────────┤││判決│95.01.27│95.01.27│95.12.21│││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確定│案號│95年度訴字第│95年度訴字第│95年度上訴字第││判決││5號│5號│2376號││├────┼────────┼────────┼────────┤││判決│95.02.20│95.02.20│96.02.15│││確定日期││││├───┴────┼────────┼────────┼────────┤│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3款、第330條第│││││1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3條第1項第15款││條例│、第8條第1、3項│、第8條第1、3項││││、第11條│、第11條││├────────┼────────┼────────┼────────┤│減刑後徒刑、拘役│有期徒刑5月15日│有期徒刑3月│不予減刑││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臺中地檢96年度執│臺中地檢96年度執│臺中地檢96年度執│││更字第1734號│更字第1734號│更字第1734號│└────────┴────────┴────────┴────────┘┌────────┬────────┬────────┬────────┐│編號│4│││├────────┼────────┼────────┼────────┤│罪名│寄藏改造手槍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6月,││││(保安處分/褫奪│併科罰金新臺幣12││││公權)│萬元│││├────────┼────────┼────────┼────────┤│犯罪日期│91年底或92年初某│││││日至94年11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4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8196號│││├───┬────┼────────┼────────┼────────┤││法院│臺中高分院││││├────┼────────┼────────┼────────┤│最後│案號│95年度上訴字第││││事實審││2376號││││├────┼────────┼────────┼────────┤││判決│95.12.21│││││日期││││├───┼────┼────────┼────────┼────────┤││法院│臺中高分院││││├────┼────────┼────────┼────────┤│確定│案號│95年度上訴字第││││判決││2376號││││├────┼────────┼────────┼────────┤││判決│96.02.15│││││確定日期││││├───┴────┼────────┼────────┼────────┤│所犯法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第3條第1項第4款││││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不予減刑││││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臺中地檢96年度執│││││更字第17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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