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253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25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2531號
聲請人長賀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60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9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定亞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
書記官高秋芬┌─────────────────────────────────┐│附表:96年度除字第253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大酒桶有│聯邦商業銀行│96年5月16日│101,495元│UA0000000│││限公司│通化分行││││││ 王俊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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