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聲字第4號聲請人 侯瑞美 訴訟代理人 張秀夏 律師相對人 葉素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移轉登記事件(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01號),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定有明文。本條項之立法,旨在防免因當事人恆定原則,受讓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第三人受判決效力所及致生不利,暨減少實體法上因信賴登記而產生紛爭,乃以公示制度揭示訴訟繫屬之事實,使欲受讓該權利或標的物之第三人有知悉訴訟繫屬機會,據為判斷是否受讓,以維法秩序之安定。惟為避免過度影響被告及第三人權益,暨維訴訟繫屬登記制度、保全程序之分野,限於繫屬中之訴訟以物權關係為訴訟標的,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始在適用之列。倘訴訟標的非基於物權關係(例如基於買賣契約所生之債權關係),或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非依法應登記者,即與前揭規定之要件不符,法院不得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又借名登記財產於借名關係存續中,乃登記為出名人之名義,在該財產回復登記為借名人名義以前,借名人尚無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可資行使(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101號判決意旨參照)。是借名人於依借名登記契約行使權利並取得財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前,尚無從基於所有權行使權利。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與相對人間請求不動產移轉登記事件現於本院審理中,為防相對人移轉訴訟標的之不動產予善意第三人,致生爭執,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規定聲請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伊先前購買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房地),借名登記於相對人名下。惟系爭房地所有權狀均由伊持有,亦由伊對其使用收益,並繳納房屋稅、地價稅。前以調解聲請狀之送達為終止借名登記之意思表示,請求返還系爭房地未獲置理,爰依民法第179條、第541條第2項規定,請求相對人將系爭房地移轉登記於伊所有,現由本院審理等情,經核閱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01號卷確認無訛。則聲請人所提之本件訴訟係以民法第179條、第541條第2項規定為訴訟標的,係基於債權關係所生,與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規定之要件不符,又借名登記財產在回復登記為借名人名義前,尚無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101號判決意旨參照),自不能認聲請人係依物權法律關係為本件請求。從而,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與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江春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
書記官林鈞婷附表┌──────────────────────────────────────────────┐│土地│├─┬──────────────────────┬──┬────────┬─────────┤│編│土地坐落│地目│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1│臺北市○○○區○○○段│四小段│785││4459│00000000分之110664│││││││││││├─┼───┼────┼───┼───┼─────┼──┼────────┼─────────┤│2│臺北市○○○區○○○段│四小段│786-1││443│00000000分之110664│└─┴───┴────┴───┴───┴─────┴──┴────────┴─────────┘┌─┬───┬─────┬─────┬─────┬───────────────┬─────┐│編│建│││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層次面積│附屬建物用途│││號│號│││││及面積││├─┼───┼─────┼─────┼─────┼────────┼──────┼─────┤│1│01655-│臺北市信義│臺北市信義│12層樓鋼筋│七層:86.94│陽台:13.13│全部│││0○○○區○○路○○○區○○段四│混凝土造│(合計:86.94)││││││7巷9號7樓│小段785、│││││││││786-1地號│││││├─┴───┴─────┴─────┴─────┴────────┴──────┴─────┤│共有部分: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1484.5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2540分之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