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4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430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佩禎 、 陳郁婷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向聲請人申請辦理汽車分期付款之契約書(或申請書)之影本。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