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聲字第97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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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聲字第9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97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史聰陽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4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史聰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史聰陽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11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嗣經本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709號諭知上訴駁回,再經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620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104年1月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
8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8月11日法授矯字第10601078
97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1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富
法官孫啓強法官李政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8月15日
書記官熊惠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