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7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7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787號聲請人 黃長鑫 代理人 黃玉芳 臺中郵局27-119號信箱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李慰慈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具狀敘明何張本票扣除新臺幣30,000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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