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28號原告 于澤人
于惠敏 于澤國 兼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于澤生 被告 汪洲益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萬4952元,此項裁定已於106年1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如數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得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
書記官賴榮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