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317號原告 王芳茂 被告 林佳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30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2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徐千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2月13日
書記官沈世儒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317號原告 王芳茂 被告 林佳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30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2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徐千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2月13日
書記官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