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上易字第18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104年度上易字第188號上訴人 管伯 家
管泓璋 管奕廸 管泓翔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珮如 律師被上訴人 謝忠修 訴訟代理人 謝依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03年度訴字第1221號),提起上訴,本院於105年6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均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等各自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等於原審起訴主張:㈠被上訴人與上訴人等人為鄰居,平日與上訴人等相處素有不
睦,竟自民國(下同)101年5月起陸續在電子媒體Youtube、Myspace、Dailymotion、Metacafe、Vimeo、Xuite等網站上張貼損害上訴人等名譽之文章。即被上訴人分別於101年5月23日及同年5月30日、6月19日、6月20日、6月22日、6月26日、6月27日、6月28日、7月23日、7月29日、7月30日、8月15日、年8月28日、8月29日、8月30日、9月13日,另於102年5月10日,在前述網站上張貼如附表標題之文章。
㈡被上訴人陸續張貼文章毀損上訴人等名譽,其內容如下:
⒈上訴人 管伯家 部分:
「賭博…管伯家有令鄰居感到生命及影射其妻小安全威脅的用詞…不分青紅皂白,蠻橫處事態度令人不以為然…後續就是不定時讓你感到威脅及困擾的舉動,藉一些小事或編造一些讓你啼笑皆非或莫名其妙的理由或證據指控你,把事情硬賴在你身上…惡形惡狀…」、「…十個大人小孩擠在一戶,有人住兩代就嫌擠了,他們卻住三代像人民公社…」、「…管伯家…,挾怨報復,惡鄰…宵小、宵小樂園…」、「…○○街三更半夜用報警的方式來抹黑鄰居噪音擾鄰,其實哪有鄰居敢得罪”管X家” 阿伯 他們一家人呢?…以不實的指控報警鄰居噪音擾鄰…”管X家”阿伯住處一樓的後面有在打麻雀賭博…”管X家”阿伯他們老是一點小事或根本就沒有的事來小題大作,令人不得不覺得就是在找碴找麻煩,兩三個大人白天不用上班,用不斷檢舉的方式令你害怕他們,不敢得罪他們,以及最主要去合理他們對鄰居的惡形惡狀…」等言論,顯然足以貶損上訴人管伯家在社會上之評價,損害其之名譽。
⒉上訴人管泓翔部分:
「…管泓翔挾怨報復,惡鄰…恐嚇、賭博、噪音、惡鄰事件…」、「…管伯家阿伯住處一樓的後面有在打麻雀賭博…這種事件不會讓你感覺是在挾怨報復嗎?…影片中最後出現人物,清華大學生物資訊博士管泓翔的爸爸。附1:管泓翔為阿伯大兒子…惡鄰、挾怨報復、若要為人師表自己行為要端正以免教壞小孩…」等言論,顯然足以貶損上訴人管泓翔於社會上之評價,而損害上訴人之名譽。
⒊上訴人管泓璋部分:
「…管伯家門外裝有監視器,經常在你要出門或回到家時出來堵你興師問罪…這次又換阿伯的二兒子”管泓璋”出來找碴了…阿伯的二兒子所堵對象…”管伯家先生住處一樓的後面有在打麻雀賭博…藉一些小事(比如樹葉掉到他們那邊)或編造一些讓你啼笑皆非或莫名其妙的理由或證據指控你,把事情硬賴在你身上來講你壞話要你認錯找你麻煩…」等語。
⒋上訴人管奕廸部分:
「…你在上班,鄰居”管奕廸”(阿伯三兒子)卻中午找警察下午則為記者,就因所謂雞毛蒜皮小事來給你拜訪…”管伯家”阿伯住處一樓的後面有在打麻雀賭博…在這裡的住處打麻雀賭博抽頭…屢藉故用口頭威脅或暗示性的動作讓你感受威脅,心生畏懼及困擾…」、「簡直就是惡人先告狀嘛」等言論,顯然足以貶損上訴人管奕廸於社會上之評價,致生名譽之損害。
5.被上訴人屢次在網站上泛濫張貼足以貶損上訴人等名譽之文章,誣指上訴人經營賭博、威脅他人、跟蹤、挾怨報復、製造噪音、破壞圍牆、更以「人民公社」、「惡鄰」、「宵小」、「宵小樂園」等用語詆毀上訴人等,已嚴重侵害上訴人等名譽,上訴人等未拋棄本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且上訴人等係於102年5月14日始知悉被上訴人仍陸續張貼毀損渠等名譽之文章,依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738號民事判例,本件慰撫金請求權時效應自102年5月14日起算,上訴人等於103年8月22日提起本件訴訟,未逾2年時效。本件慰撫金請求權時效自應於上訴人確實知悉被上訴人為賠償義務人及被上訴人於102年5月10日張貼損害上訴人名譽之文章之行為時,方能起算。
㈢又被上訴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而在網站上張貼涉及上訴人
個人資料之內容,侵害上訴人權利,爰依民法第18條第1項、第184條、第195條第l項侵權行為法律關係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第28條第2項、第3項等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賠償上訴人等非財產上損害,依此聲明求為判決:⒈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管伯家新台幣(下同)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⒉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管泓翔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⒊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管泓璋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⒋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管奕廸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語(原審判決駁回上訴人等之請求,上訴人等不服,提起本件上訴,上訴聲明:1.原判決廢棄;2.被上訴人應分別給付上訴人管伯家50萬元,上訴人管泓翔30萬元,上訴人管泓璋20萬元,上訴人管奕廸20萬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被上訴人答辯聲明:上訴駁回。至上訴人上訴請求被上訴人應將附表編號l至17所示之網頁撤除部分,業經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撤回在案,不在本院審理範圍)。
二、被上訴人抗辯則以:㈠上訴人管伯家部分:
1.前因懷疑被上訴人以擴音器廣播要求其不要打麻將,竟於100年10月20日晚上8時27分許,向被上訴人表示「喊擴音器的如不是你,你就該死;少年人有妻小的人,自己要稍微想清楚」,致使被上訴人心生恐懼而對上訴人管伯家提出恐嚇告訴,嗣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以101年度調偵字第143號處分不起訴後,上訴人一家人即經常藉故挑釁,兩造因而互在網路上發表評論對造之言論並互提告訴。
2.上訴人管伯家早已知悉被上訴人於網路上發表關於其之言論,此由臺南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2876、5050號不起訴處分書所載【被上訴人管伯家於101年6月28日晚上8時19分許,在台南市○○街○○○○○號其住處門前,對告訴人謝忠修恐嚇稱「你若再POST影片到網路,你就該死」等語,致使被上訴人心生畏懼。復於101年7月29日在網頁上散佈「他早上還會用鐵門,開開關關,騷擾鄰居,半夜還會用擴音器出怪聲騷擾鄰居,警察也拿他沒辦法,然後他的絕招都是,都不是他幹的,都是野狗、別人的錯,永遠不敢承認是他用的,然後在網路PO一堆不實的言論又不准別人回覆,另外他家監視器根本是用來監視鄰居,不是用來防小偷的」文字】,可知上訴人管伯家早已知悉被上訴人,而兩造就此業於102年3月14日達成調解,兩造均拋棄本事件之其餘民事請求權,此有調解書可佐。
3.被上訴人於101年8月30日在Tawust僅有上傳影片(即附表編號1、3、4、12、17),並未有任何妨害上訴人管伯家名譽之言論,並未侵害上訴人管伯家之名譽。
㈡有關上訴人管泓璋部分:
1.附表僅編號10、11與上訴人管泓璋有關,其餘無關。惟編號10就上訴人管泓璋僅論及「溜狗經過阿伯家,阿伯的二兒子管泓璋箭步出來說,為什麼看他,要看就來輸贏」、「管泓璋所堵的對象」;而編號11就上訴人管泓璋僅言及「管伯家阿伯家門外裝有監視器,經常在你要出門或回到家時出來堵你興師問罪,這次又換阿伯的二兒子管泓璋出來找碴了,他說:我們的車撞到你們的車棚,你把影片POST上網是POST什麼意思?」其餘言論則與上訴人管泓璋無關;而觀諸網路上之影片內容,上訴人管泓璋確有出來對被上訴人興師問罪,並質問被上訴人何以將上訴人家中車子撞擊被上訴人車棚的影片上傳網路之舉,被上訴人上開言論並未侵害上訴人管泓璋之名譽。
2.就被上訴人所發表關於上訴人管泓璋之言論,上訴人等早已向中天新聞投書,中天新聞於101年7月30日曾報導被上訴人自101年5月10日至101年7月29日在網路共發表52段影片及言論,足證上訴人管泓璋早於101年7月30日已知悉附表編號10、11之言論,則其遲至103年8月22日始起訴請求損害賠償,已逾2年時效,自非合法。
㈢有關上訴人管奕廸部分:
1.附表中僅編號12與上訴人管奕廸有關,其餘則無關;惟該文章中就上訴人管奕廸僅言及「你在上班鄰居管奕廸(阿伯三兒子)卻中午找警察下午則為記者,就因所謂雞毛蒜皮的小事來給你拜訪,請問你不困擾嗎?」其餘言論則與上訴人管奕廸無關,而觀諸影片檔內容,上訴人管奕廸確有因故找警察到場之舉,被上訴人上開言論並未侵害上訴人管奕廸之名譽。
2.依101年7月30日爭論過程之光碟,其中3分34秒至3分46秒,上訴人管奕廸即向被上訴人質問為何PO網,顯見上訴人管奕廸早於101年7月30日已知悉附表編號12之言論,則其遲至103年8月22日始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亦逾2年時效。
㈣有關上訴人管泓翔部分:
1.上訴人管泓翔業已拋棄損害賠償請求權:被上訴人自101年5月23日至同年8月29日期間,陸續在Youtu
be、Myspace、Dailymtion、Metacafe、Vimeo等網站上發表關於上訴人之言論,業經上訴人管泓翔與被上訴人達成和解,上訴人管泓翔已拋棄對被上訴人請求損害賠償,並撤回對被上訴人之告訴,此有調解書及不起訴書可佐。
2.被上訴人於101年8月30日在Tawust上傳影片,並未侵害上訴人管泓翔:被上訴人僅有上傳影片,並未有任何妨害上訴人管泓翔名譽之言論。
㈤就101年7月30日及該日之前,被上訴人於網路上發表關於上
訴人之言論,依上訴人管泓翔、管奕廸所述,上訴人4人知悉被上訴人之網路上言論,確已逾越2年時效:
1.上訴人管泓翔於偵訊時表示「第一次是101年6月間發現(謝忠修上傳妨害我名譽的言論),後續都有持續看到」(見102年度核交字第184號卷第3頁背面),足證上訴人管泓翔早已持續注意被上訴人於網路上發表關於上訴人一家之言論。
2.上訴人管泓翔於警局時曾指述「我二弟管奕廸於101年7月30日中午約12時3分左右報案110後再轉報實踐派出所員警到場處理,在現場我有問謝忠修網路上之他家監視器畫面影片及辱罵文字是否你貼上網的,謝忠修現場回答說是他貼上的沒錯。」而上訴人管奕廸於警詢時亦作證表示「我於101年7月30日中午約12時3分左右報案110後再轉報實踐派出所員警到場處理,在現場我有問謝忠修網路上之他家監視器畫面影片及辱罵文字是否你貼上網的,謝忠修現場回答說是他貼上網的沒錯。」(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刑案偵查卷宗第
6、9、10頁),可知上訴人管泓翔、管奕廸早在101年7月30日就已知悉被上訴人於網路上發表關於上訴人等之言論。
3.上訴人等為父子關係,苟上訴人管泓翔、管奕廸於101年7月30日即已知悉被上訴人於網路上發表關於上訴人一家之言論,以兩造間有多件訴訟爭執、關係緊張觀之,上訴人管泓翔、管奕廸實無不告知上訴人管伯家、管泓璋之理,上訴人管伯家、管泓璋當無不知之理。另由臺南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2876、5050號不起訴處分書所載,上訴人管伯家既於101年7月29日,在網頁上散佈「早上還會用鐵門,開開關關,騷擾鄰居,半夜還會用擴音器出怪聲騷擾鄰居,警察也拿他沒辦法,然後他的絕招都是,都不是他幹的,都是野狗、別人的錯,永遠不敢承認是他用的,然後在網路PO一堆不實的言論又不准別人回覆…」等文字指摘被上訴人,益證上訴人管伯家於101年7月29日已知悉被上訴人於網路上發表關於上訴人一家之言論。
㈥被上訴人於附表編號3、16僅上傳「危險車禍」、「鄰居吐
痰」之影片,並未發表任何侵害上訴人之言論,上訴人請求損害賠償,自屬無據。至於提及「宵小」、「宵小樂園」之網頁,均未提及上訴人管泓璋、管奕廸,難認會間接損及上訴人管泓璋、管奕廸之名譽。
㈦上訴人主張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第29條、第28
條第2項、第3項請求損害賠償云云,亦無理由。蓋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之規定,上訴人仍應先舉證其因被上訴人之提及上訴人管泓翔學歷、公司之行為受有何損害,不能純以被上訴人有此行為即認其可請求損害賠償等語。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見本院卷第699至702頁):㈠被上訴人有為下列第1項至第17項之行為,即:
⒈101年6月22日、101年8月28日、101年8月30日,分別在Vime
o、Metacafe、Dailymtion、Tawust、Youtube網頁上張貼起訴狀附表1編號1之言論(標題:「打麻雀賭博,誤以為是隔壁鄰居喊聲要他們小聲一點,氣沖沖興師問罪的阿伯」)。⒉101年5月23日、101年8月28日,分別在Vimeo、Metacafe、D
ailymtion、Tawust、Youtube網頁上張貼起訴狀附表1編號2之言論(標題:「倒車撞凹別人的停車棚撞兩下使更凹真是技術問題嗎」)。
⒊101年8月20日,在Tawust網頁上張貼起訴狀附表1編號3之言
論(標題:危險車禍,機車與機車相撞碰撞台南市○○街○巷道口」)。
⒋101年6月19日、101年8月28日、101年8月30日,分別在Vime
o、Myspace、Metacafe、Dailymtion、Youtube網頁上張貼起訴狀附表1編號4之言論(標題:「○○街經常會對著鄰居監視器鏡頭做出詭異動作踹鄰居磚牆的阿伯」)。
⒌101年6月20日、101年8月28日,分別在Vimeo、Myspace、Me
tacafe、Dailymtion、Youtube網頁上張貼起訴狀附表1編號5之言論(標題:「○○街會對鄰居小動作,踢鄰居花盆的阿伯」)。
⒍101年6月27日,分別在Vimeo、Myspace、Metacafe、Dailym
tion、Youtube網頁上張貼起訴狀附表l編號6之言論(標題:「伯母家喜歡把自家的機車停放在別人家的門口,對鄰居的監視器鏡頭比手劃腳」。
⒎101年6月26日、101年8月28日、101年8月30日,分別在Mysp
ace、Metacafe、Dailymtion、Youtube、Tawust網頁上張貼起訴狀附表1編號7之言論(標題:把自家盆栽佔用到別人家可停放汽車的馬路邊,自家機車卻停放在別人家門口」)。⒏101年8月29日、101年9月13日,分別在Vimeo、Myspace、Me
tacafe、Dailymtion、xuite網頁上張貼起訴狀附表1編號8之言論(標題:「藉細故或莫名其妙的理由找鄰居麻煩挾怨報復,給鄰居老婆找碴的管泓翔」)。
⒐101年5月30日、101年8月28日被上訴人分別在Myspace、
Metacafe、Dailyjntion、Vimeo、Youtube網頁上張貼起訴狀附表l編號9之言論(標題:「跟蹤,騎機車尾隨在你後面。騎機車從後面跟蹤別人的名叫:管泓翔」)。
⒑101年6月28日、101年8月29日、10l月8月31日,分別在Mysp
ace、Metacafe、Dailymtion、Youtube網頁上張貼起訴狀附表1編號10之言論(標題:「路經阿伯家,被等待為時已久的阿伯攔下說,再POST你就該死」)。
⒒101年7月29日,分別在Metacafe、Youtube網頁上張貼起訴
狀附表1編號11之言論(標題:「我們的車撞到你們的車棚,你把影片POST上網是POST什麼意思?」)。
⒓101年7月30日、101年8月30日,分別在Vimeo、Youtube、Ta
wust網頁上張貼起訴狀附表l編號12之言論(標題:「你在上班,鄰居卻中午找警察下午為記者,就因所謂雞毛蒜皮事拜訪,你不困擾」)。
⒔101年7月23日,分別在Myspace、Youtube網頁上張貼起訴狀
附表1編號13之言論(標題:「○○街三更半夜用報警的方式來抹黑鄰居噪音擾鄰」)。
⒕101年7月23日,分別在Vimeo、Metacafe網頁上張貼起訴狀
附表1編號14之言論(標題:「○○街三更半夜以不實的指控報警鄰居噪音擾鄰」)。
⒖(101年5月23日)被上訴人在搜尋網站上張貼起訴狀附表1
編號15之言論(標題:「管伯家管泓翔 林逸俊 挾怨報復惡鄰台南市○○街宵小宵小樂園」)。
⒗102年5月10日,在Youtube網頁上張貼起訴狀附表1編號16之言論(標題:「會連續隨地吐痰的鄰居」)。
⒘101年8月15日、101年8月30日,在Youtube、Tawust網頁上
張貼起訴狀附表1編號17之言論(標題:「不只一次拿數位相機就對著你拍照,也不知在拍什麼意思」)。
㈡上訴人管泓翔與被上訴人就被上訴人於101年5月23日起迄同
年8月29日止於網頁上張貼損害上訴人管泓翔名譽之行為,於102年3月14日成立調解。
四、得心證之理由:㈠查兩造雙方關係不佳,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管伯家提起涉嫌誹
謗及恐嚇罪告訴,業經臺南地檢署以102年度偵字第2876號、102年度偵字第5050號予以不起訴處分確定。又上訴人丙○○、管奕廸因對被上訴人實施公然侮辱,業經原審法院以102年度易字第1467號判決判處拘役40日,得易科罰金;嗣上訴本院後,仍經本院於103年7月9日以103年度上易字第24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見原審卷1第86至98頁)。至上訴人等則係於103年8月22日向原審法院提起本件訴訟,已為兩造所不爭。
㈡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陸續張貼如附表所示文章毀損上訴人
等名譽,並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在網站上張貼涉及上訴人等個人資料之內容,侵害上訴人等權利,爰依法請求被上訴人賠償上訴人等非財產上損害等語。至被上訴人固不爭執有上開附表第1至17項之張貼行為,惟以前詞抗辯。經查:
1.按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10年者亦同;民法第197條第1項定有明文。
2.本件被上訴人對張貼上開文章行為,抗辯:上訴人等於本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已逾2年時效等語。查上訴人等起訴狀所載各項事實(如附表),除上開不爭執事實所列編號
(8)之101年8月29日、101年9月13日,被上訴人分別在Vim
eo、Myspace、Metacafe、Dailymtion、xuite網頁上張貼(內容標題:「藉細故或莫名其妙的理由找鄰居麻煩挾怨報復,給鄰居老婆找碴的管泓翔」),及編號(16)於102年5月10日之張貼(內容係在Youtube網頁上張貼起訴狀附表1編號16之言論,標題:「會連續隨地吐痰的鄰居」,均詳如後述)內容外,其餘情形如附表所示,上訴人等皆於101年8月22日前均已知悉被上訴人在此時點之前所發表之言論,則上訴人等遲至103年8月22日始起訴請求損害賠償(見原審卷1第5頁),已逾2年時效,自非合法。
3.至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在網頁張貼上開編號8之內容為:「藉細故或莫名其妙的理由找鄰居麻煩挾怨報復,給鄰居老婆找碴的管泓翔」,及於102年5月10日在網頁上張貼編號(16)之標題:「會連續隨地吐痰的鄰居」等情,依該等內容而論,顯然僅就事實而為陳述;即被上訴人此部分僅直述事實,並未對該情況有所評價,應認無妨害名譽之故意。上訴人等此部分之主張,即有未合。
㈢上訴人等雖又主張:其於102年5月14日始發現被上訴人另於
101年8月30日、同年月31日、同年9月13日及102年5月10日陸續張貼毀損上訴人等名譽文章,依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2169號、91年度台上字第2507號民事裁判等,上訴人等就此部分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應自102年5月14日起算,其於103年8月22日提起本件訴訟,未逾2年時效等情。
經查:
1.被上訴人與上訴人管泓翔於102年3月14日就被上訴人所張貼「因鐵捲門開關音響等雙方關係不佳…」成立調解,並載明「兩造同意拋棄本件民事其餘請求權」,有經原審法院核備之臺南市北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附卷佐證(見原審卷1第99頁)。又上訴人管伯家於102年3月14日與被上訴人亦因此「…雙方關係不佳…」而成立調解,且載明「兩造同意拋棄本件民事其餘請求權」,亦有經原審法院核備之臺南市北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附卷佐證(見原審卷1第99至102頁)。準此,可見兩造相鄰關係不佳,纏訟多時,上訴人管泓翔、管伯家與被上訴人並經臺南市北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且兩造並同意拋棄民事其餘請求權,衡諸一般事理及經驗法則,當包括調解成立前所有雙方因關係不佳纏訟所引發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上訴人管泓翔主張「102年5月14日始知悉被上訴人仍陸續張貼毀損上訴人名譽之文章」一節,惟迄未據提出證據證明以實其說;則本院認上開調解效力包括兩造於調解成立前所有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應屬合理適當。
2.又上訴人管泓翔於警局時曾指述「我二弟管奕廸於101年7月30日中午約12時3分左右報案110後再轉報實踐派出所員警到場處理,在現場我有問謝忠修網路上之他家監視器畫面影片及辱罵文字是否你貼上網的,謝忠修現場回答說是他貼上的沒錯。」而上訴人管奕廸於警詢時亦作證表示「我於101年7月30日中午約12時3分左右報案110後再轉報實踐派出所員警到場處理,在現場我有問謝忠修網路上之他家監視器畫面影片及辱罵文字是否你貼上網的,謝忠修現場回答說是他貼上網的沒錯。」(見原審卷1第211頁背面附警詢筆錄),可知上訴人管泓翔、管奕廸早於101年7月30日即已知悉被上訴人於網路上發表關於上訴人等之言論。
3.再,上訴人等為父子關係,苟上訴人管泓翔、管奕廸於101年7月30日即已知悉被上訴人於網路上發表關於 渠一 家之言論,以兩造間有多件訴訟爭執、關係緊張觀之,上訴人管泓翔、管奕廸實無不告知上訴人管伯家、管泓璋之理,而上訴人管伯家、管泓璋自當無不知之理。況上訴人管伯家早已知悉被上訴人於網路上發表關於其之言論,此由臺南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2876、5050號不起訴處分書所載被上訴人管伯家於101年6月28日晚上8時19分許,在台南市○○街○○○○○號其住處門前,對告訴人謝忠修恐嚇稱「你若再POST影片到網路,你就該死」等語,致使被上訴人心生畏懼;復於101年7月29日在網頁上散佈「他早上還會用鐵門,開開關關,騷擾鄰居,半夜還會用擴音器出怪聲騷擾鄰居,警察也拿他沒辦法,然後他的絕招都是,都不是他幹的,都是野狗、別人的錯,永遠不敢承認是他用的,然後在網路PO一堆不實的言論又不准別人回覆,另外他家監視器根本是用來監視鄰居,不是用來防小偷的」等文字(見原審卷1第87頁),可見上訴人管伯家亦早已知悉,嗣兩造就此既於102年3月14日達成調解,並均表示拋棄本事件之其餘民事請求權,有上開調解書可佐。依此,被上訴人抗辯上訴人等之請求權已罹於時效而消滅,尚非虛妄,應可採信。
㈣又就上訴人等起訴書所載:除被上訴人所張貼「管伯家管泓
翔…,挾怨報復,惡鄰…宵小、宵小樂園…」部分(詳如後述)外,其餘有關:①、上訴人管伯家主張之被上訴人所張貼「賭博…管伯家有令鄰居感到生命及影射其妻小安全威脅的用詞…不分青紅皂白,蠻橫處事態度令人不以為然…後續就是不定時讓你感到威脅及困擾的舉動,藉一些小事或編造一些讓你啼笑皆非或莫名其妙的理由或證據指控你,把事情硬賴在你身上…惡形惡狀…」、「…十個大人小孩擠在一戶,有人住兩代就嫌擠了,他們卻住三代像人民公社…」、「…○○街三更半夜用報警的方式來抹黑鄰居噪音擾鄰,其實哪有鄰居敢得罪”管X家”阿伯他們一家人呢?…以不實的指控報警鄰居噪音擾鄰…”管X家”阿伯住處一樓的後面有在打麻雀賭博…”管X家”阿伯他們老是一點小事或根本就沒有的事來小題大作,令人不得不覺得就是在找碴找麻煩,兩三個大人白天不用上班,用不斷檢舉的方式令你害怕他們,不敢得罪他們,以及最主要去合理他們對鄰居的惡形惡狀…」等語;及②、上訴人管泓翔主張之被上訴人所張貼「…管泓翔挾怨報復,惡鄰…恐嚇、賭博、噪音、惡鄰事件…」、「…管伯家阿伯住處一樓的後面有在打麻雀賭博…這種事件不會讓你感覺是在挾怨報復嗎?阿伯名管伯家,即會騎機車從後面跟蹤別人,說別人沒水準,影片中最後出現人物,清華大學生物資訊博士管泓翔的爸爸。附1:管泓翔為阿伯大兒子…惡鄰、挾怨報復、若要為人師表自己行為要端正以免教壞小孩…」等語;與③、上訴人管泓璋主張被上訴人所張貼:「…打麻雀賭博…後續就是不定時讓你感到威脅及困擾的舉動,藉一些小事或編造一些讓你啼笑皆非或莫名其妙的理由或證據指控你,把事情硬賴在你身上…惡形惡狀…」、「…管伯家門外裝有監視器,經常在你要出門或回到家時出來堵你興師問罪…這次又換阿伯的二兒子”管泓璋”出來找碴了…阿伯的二兒子所堵對象…”管伯家先生住處一樓的後面有在打麻雀賭博…藉一些小事(比如樹葉掉到他們那邊)或編造一些讓你啼笑皆非或莫名其妙的理由或證據指控你,把事情硬賴在你身上來講你壞話要你認錯找你麻煩…」等語;及④、上訴人管奕廸主張被上訴人所張貼:「…打麻雀賭博…後續就是不定時讓你感到威脅及困擾的舉動,藉一些小事或編造一些讓你啼笑皆非或莫名其妙的理由或證據指控你,把事情硬賴在你身上…惡形惡狀…」、「…你在上班,鄰居”管奕廸”(阿伯三兒子)卻中午找警察下午則為記者,就因所謂雞毛蒜皮小事來給你拜訪…”管伯家”阿伯住處一樓的後面有在打麻雀賭博…在這裡的住處打麻雀賭博抽頭…屢藉故用口頭威脅或暗示性的動作讓你感受威脅,心生畏懼及困擾…」、「簡直就是惡人先告狀嘛」等,如附表編號1至14、編號16、17等文句,應皆屬就事實為陳述,應無所謂妨害名譽之事實。
㈤而如附表編號15「管伯家管泓翔…惡鄰台南市○○街宵小宵
小樂園」部分(見原審卷第59頁、本院卷第362頁),上訴人等雖主張有貶損上訴人等名譽之涵意等情;惟查:
1.上開被指訴之上訴人僅管伯家、管泓翔等人,並無管奕廸、管泓璋等二人,難認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管奕廸、管泓璋等人,有何侵權行為可言。
2.就上訴人管泓翔部分,業據上訴人管泓翔以妨害名譽及洩漏其個資糾紛,與被上訴人於102年3月14日經台南市北區調解委員會達成調解,約定上訴人管泓翔不向被上訴人請求賠償,兩造並同意拋棄本件民事其餘請求權(見原審卷1第99頁),已如上述。而上列如附表編號15文章均於102年3月14日前發表,應屬調解範圍內有關「涉嫌妨害上訴人管泓翔名譽及洩漏其個資」,即應認為兩造就本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已達成調解。則上訴人管泓翔此部分應不得再向被上訴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3.又上訴人管伯家曾以被上訴人為被告提出刑事妨害名譽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之告訴,經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以103年度調偵字第1363號刑事案件處分不起訴,該處分書理由認定:「…訊之告訴人(按即上訴人管伯家)坦承曾接受中天新聞之採訪乙節,而中天新聞台係於101年7月31日播出告訴人接受採訪之新聞,該新聞內容標題為「檢舉人擾民!踢花盆做體操鄰居作息遭PO網」,內容中提及被告(按即被上訴人)於2個月期間內共錄製52段影片等情,有新聞翻拍照片多張及新聞錄影光碟1片在卷可按。堪認告訴人於101年7月底之前,已知悉被告有在網路上張貼關於告訴人之部分文章,…」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11至212頁)。可見媒體即中天新聞台確曾訪問上訴人管伯家(有關鄰居作息PO網),衡情上訴人管伯家於101年7月31日已就被上訴人妨害名譽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情形,理應知悉。
4.上訴人管伯家雖主張:其於102年5月14日另發現被上訴人於101年8月30日起至102年5月10日止期間,仍陸續散布妨害上訴人名譽之言論,此由上訴人瀏覽網頁之日期觀之,足徵上訴人確係於102年5月14日始發現被上訴人於101年8月30日之後所為妨害上訴人名譽之侵權行為云云,惟為被上訴人否認;且查,依上訴人等提出之上證1「證物15」搜尋結果下方,已有標示「You'vevisitedthispage5times.」(見本院卷第362頁),足證上訴人等至少上網登入觀看此網頁5次,且上訴人管泓翔亦直承其早於101年5月15日至101年5月16日間即已在網路上發現被上訴人在網站上散布之文章;而被上訴人所為張貼「上訴人管伯家、管泓翔等惡鄰台南市○○街宵小宵小樂園」多雷同,上訴人管泓翔與上訴人管伯家為父子關係又同居共處,衡情豈有不知被上訴人上開張貼行為;至被上訴人是否陸續張貼散布,亦未據上訴人等舉證以實其說;可見上訴人管伯家縱後於101年8月15日仍發現「上訴人管伯家等惡鄰台南市○○街宵小宵小樂園」等文字,渠等應於101年8月22日以前,理應巳知悉被上訴人於網路上有張貼發表上開言論、影片之情事,上訴人管伯家方於103年8月22日始行起訴,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時效應已完成;則上訴人管伯家此部分之請求權,既為被上訴人抗辯,則其主張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損害賠償,即有未合。
㈥又上訴人等主張:被上訴人屢次在網站上泛濫張貼足以貶損
上訴人等名譽之文章,不僅記載上訴人等之姓名與住處,更刊登上訴人管泓翔之學歷、任職公司及銷售產品即「清華大學生物資訊博士」、「ikid」、「我的奇想童畫書」等資料,上揭資料均為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上訴人之資料,應受個人資料保護法之保護,被上訴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而在網站上張貼涉及上訴人個人資料之內容,侵害上訴人權利,爰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第28條第2項、第3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賠償上訴人等4人非財產上損害云云。仍為被上訴人所堅決否認,且查:
1.按所謂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定有明文。
次按「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依前項規定請求賠償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5年者,亦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第30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2.查,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規定,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依前項規定請求賠償者,適用前條第2項至第6項規定。同法第30條規定,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5年者,亦同。復按⑴關於侵權行為賠償損害之請求,以受有實際損害為要件。⑵損害賠償之範圍,應以被害人實際所受損害為衡(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2316號民事判例參照);是以所謂「損害賠償」,依法即是有實際損害方有賠償。被上訴人已抗辯:上訴人管泓翔曾於其個人網頁揭露自身之學歷、服務公司;上訴人管泓璋亦於其個人網頁揭示自身之學歷;而上訴人管奕廸亦曾於網頁公開其婚宴照片,上開資訊只要輸入上訴人管泓翔、管泓璋、管奕廸之姓名,即可搜尋到,無何秘密可言。且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9條第2項第2款及第19條第1項第3款,可知當事人自行公開之個人資料,任何人得不經告知資料來源而蒐集及利用,亦可進行蒐集或處理,故被上訴人對之加以使用,並非違法等語。而上訴人等就此部分公開個人自身資料之情形並未爭執,並有上訴人管泓翔、管泓璋、管奕廸之網頁資訊、相片等附卷可稽(見原審卷1第259-272頁),則上訴人等已然自行揭露自身情形在卷,雖渠等主張受有損害,惟並未舉證證實有何實際損害情形,自尚不能採為有利於其之認定;況依前開說明,被上訴人上開張貼行為,已逾兩年之時效,則上訴人等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既已逾時效,且經被上訴人抗辯,自無法再行請求。
五、綜上所述,上訴人等所主張之事實,或因已和解拋棄損害賠償請求權;或因已罹時效期間致請求權消滅,而不得再行請求損害賠償;或所主張之事實並不涉妨害名譽或誹謗;從而,上訴人等請求依民法侵權行為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規定,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管伯家50萬元、上訴人管泓翔30萬元、上訴人管泓璋20萬元、上訴人管奕廸20萬元之非財產上損害,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各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均非有理由,應予駁回。上訴人等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原審為上訴人等敗訴之判決,並駁回渠等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與舉證,核與本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毋庸一一贅論,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人等之上訴均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世展
法官夏金郎法官莊俊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
書記官歐貞妙上訴人於原審之起訴狀附表:
(依序編號)⒈101年6月22日、101年8月28日、101年8月30日,被告(按即被
上訴人,下同)分別在Vimeo、Metacafe、Dailymtion、Tawus
t、Youtube網頁上張貼起訴狀附表1編號1之言論(標題:「打麻雀賭博,誤以為是隔壁鄰居喊聲要他們小聲一點,氣沖沖興師問罪的阿伯」)。
⒉101年5月23日、101年8月28日,被告分別在Vimeo、Metacafe
、Dailymtion、Tawust、Youtube網頁上張貼起訴狀附表1編號2之言論(標題:「倒車撞凹別人的停車棚撞兩下使更凹真是技術問題嗎」)。
⒊101年8月20日,被告Tawust網頁上張貼起訴狀附表1編號3之言
論(標題:危險車禍,機車與機車相撞碰撞台南市○○街○巷道口」)。
⒋101年6月19日、101年8月28日、101年8月30日,被告分別在Vi
meo、Myspace、Metacafe、Dailymtion、Youtube網頁上張貼起訴狀附表1編號4之言論(標題:「○○街經常會對著鄰居監視器鏡頭做出詭異動作踹鄰居磚牆的阿伯」)。
⒌101年6月20日、101年8月28日,被告分別在Vimeo、Myspace、
Metacafe、Dailymtion、Youtube網頁上張貼起訴狀附表1編號5之言論(標題:「○○街會對鄰居小動作,踢鄰居花盆的阿伯」)。
⒍101年6月27日,被告分別在Vimeo、Myspace、Metacafe、Dail
ymtion、Youtube網頁上張貼起訴狀附表l編號6之言論(標題:「伯母家喜歡把自家的機車停放在別人家的門口,對鄰居的監視器鏡頭比手劃腳」。
⒎101年6月26日、101年8月28日、101年8月30日,被告分別在My
space、Metacafe、Dailymtion、Youtube、Tawust網頁上張貼起訴狀附表1編號7之言論(標題:把自家盆栽佔用到別人家可停放汽車的馬路邊,自家機車卻停放在別人家門口」)。
⒏101年8月29日、101年9月13日,被告分別在Vimeo、Myspace、
Metacafe、Dailymtion、xuite網頁上張貼起訴狀附表1編號8之言論(標題:「藉細故或莫名其妙的理由找鄰居麻煩挾怨報復,給鄰居老婆找碴的管泓翔」)。
⒐101年5月30日、101年8月28日被告分別在Myspace、Metacafe
、Dailyjntion、Vimeo、Youtube網頁上張貼起訴狀附表l編號9之言論(標題:「跟蹤,騎機車尾隨在你後面。騎機車從後面跟蹤別人的名叫:管泓翔」)。
⒑101年6月28日、101年8月29日、10l月8月31日,被告分別在My
space、Metacafe、Dailymtion、Youtube網頁上張貼起訴狀附表1編號10之言論(標題:「路經阿伯家,被等待為時已久的阿伯攔下說,再POST你就該死」)。
⒒101年7月29日,被告分別在Metacafe、Youtube網頁上張貼起
訴狀附表1編號11之言論(標題:「我們的車撞到你們的車棚,你把影片POST上網是POST什麼意思?」)。
⒓101年7月30日、101年8月30日,被告分別在Vimeo、Youtube、
Tawust網頁上張貼起訴狀附表l編號12之言論(標題:「你在上班,鄰居卻中午找警察下午為記者,就因所謂雞毛蒜皮事拜訪,你不困擾」)。
⒔101年7月23日,被告分別在Myspace、Youtube網頁上張貼起訴
狀附表1編號13之言論(標題:「○○街三更半夜用報警的方式來抹黑鄰居噪音擾鄰」)。
⒕101年7月23日,被告分別在Vimeo、Metacafe網頁上張貼起訴
狀附表1編號14之言論(標題:「○○街三更半夜以不實的指控報警鄰居噪音擾鄰」)。
⒖(101年5月23日)被告在搜尋網站上張貼起訴狀附表1編號15
之言論(標題:「管伯家管泓翔林逸俊挾怨報復惡鄰台南市○○街宵小宵小樂園」)。
⒗102年5月10日,被告在Youtube網頁上張貼起訴狀附表1編號16之言論(標題:「會連續隨地吐痰的鄰居」)。
⒘101年8月15日、101年8月30日,被告在Youtube、Tawust網頁
上張貼起訴狀附表1編號17之言論(標題:「不只一次拿數位相機就對著你拍照,也不知在拍什麼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