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亡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亡字第8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失蹤前最後住所:同上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失蹤前籍設花蓮縣○○鄉○○村○○鄰○○○街○○號)於中華民國92年6月25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乙○○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弟即失蹤人乙○○(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失蹤前籍設花蓮縣○○鄉○○村○○鄰○○○街○○號)於民國85年6月25日,因車禍住院返家,疑腦部受傷,自家中離開即處於行方不明之狀態,迄今音訊全無,生死不明,已逾7年,業經鈞院公示催告在案;現因公示催告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對失蹤人乙○○為死亡之宣告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相對人戶籍謄本、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4年3月11日健保承字第1040053741號函暨相對人之投保及就醫資料1份、內政部移民署104年3月9日移署資處博字第1040028477號函1份、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查,堪信聲請人甲○○之主張為真實。
三、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家事事件法第155條之規定,宣告死亡或撤銷、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本件聲請人之弟即失蹤人乙○○於85年6月25日失蹤,迄今音訊杳然,生死不明,已逾7年,業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今申報期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而聲請人為失蹤人之兄,對之為有身份上利害關係,依上揭規定,自得於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聲請對之為死亡宣告。又失蹤人自85年6月25日失蹤,自失蹤開始計至92年6月25日為滿7年,自應推定是日下午12時為其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淑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0月5日
書記官薛美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