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5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5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545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黃明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柒仟貳佰壹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黃明昌於民國104年7月29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4年6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5年3月13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5367元及費用1349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倘債務人為公司行號,則應提出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待提出後俟送達合法則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無庸聲請,倘未提出上開資料則不予核發確定証明書。
四、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書記官廖美完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354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明昌│自民國105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37690││03月14日起│││││元│││││├──┼───┼─────┼──────┼──────┼───────┤│002│新臺幣│黃明昌│自民國105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三│││52806││03月14日起││點二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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