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4號受裁定人即上訴人 朱榮忠 上列受裁定人即上訴人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陸佰伍拾陸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理由
一、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提起上訴,應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3,3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6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民事庭法官吳宗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書記官林長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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