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家繼訴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繼訴字第95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川貤 被上訴人即原告 黃筱涵 被上訴人即被告 黃瀞慧
劉智麟 劉易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4月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分割遺產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96,315元(計算式:〈32,595元+1,758,037元+4,879元+186066元〉÷5=396,315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
家事庭法官姚重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
書記官王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