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智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智附民字第6號附民原告 江明裕 附民被告 李明翰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3庭
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林莆晉法官陳柏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