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01號原告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3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扣除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16日
民事庭法官范乃中以上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4月16日
書記官涂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