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聲請人甲○○
3號2相對人伸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上列聲請人聲報就任伸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則規定:「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另按,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定有明文。聲請人向本院提出清算人聲報之聲請後,有下列文件尚未補正,自應予以補正:
⒈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
⒉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於監察人審查通過之證明文件。
⒊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於監察人審查通過後,提送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
⒋清算人就任後,三次以上於日報之顯著部分刊登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債權之證明文件。
二、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規定,裁定命聲請人補正。中華民國98年4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13日
書記官郭群裕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