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7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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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交簡附民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78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乙○○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13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侯志融
法官廖欣儀法官陳正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高建華中華民國98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