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9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92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11號(現於臺灣台東監獄東成分監)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詳如附表所載。附表編號1、2、3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1、2、3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均合於減刑案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
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邱滋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宜芳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0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第1項│項│1項│├───────┼─────────────┼──────────────┼─────────────┤│犯罪日期│95年8月30日│95年9月24日至同年月26日│95年10月2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95│95│95││案├───┼─────────────┼──────────────┼─────────────┤│年│字│毒偵│毒偵│毒偵││號├───┼─────────────┼──────────────┼─────────────┤│度│號│4823、5140、5195│4823、5140、5195│4823、5140、5195│├───┼───┼─────────────┼──────────────┼─────────────┤││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年│95│95│95│││案├─┼─────────────┼──────────────┼─────────────┤│後││字│訴│訴│訴│││號├─┼─────────────┼──────────────┼─────────────┤│事││號│2452│2452│2452││├─┼─┼─────────────┼──────────────┼─────────────┤│實│判│年│95│95│95│││決├─┼─────────────┼──────────────┼─────────────┤│審│日│月│12│12│12│││期├─┼─────────────┼──────────────┼─────────────┤│││日│29│29│29│├───┼─┴─┼─────────────┼──────────────┼─────────────┤││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年│95│95│95││確│案├─┼─────────────┼──────────────┼─────────────┤│││月│訴│訴│訴││定│號├─┼─────────────┼──────────────┼─────────────┤│││日│2452│2452│2452││日├─┼─┼─────────────┼──────────────┼─────────────┤││確│年│96│96│96││期│定├─┼─────────────┼──────────────┼─────────────┤││日│月│2│2│2│││期├─┼─────────────┼──────────────┼─────────────┤│││日│5│5│5│├───┴─┴─┼─────────────┼──────────────┼─────────────┤│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4月又15日│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5月││權期間或罰金額││││├───────┼─────────────┼──────────────┼─────────────┤│易科罰金折算標│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元折算壹日。│元折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