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0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03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國民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表所示聲請減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附表編號第1、3、4、5、6、7號等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例等罪,經本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其中所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搶奪罪、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之加重竊盜罪,渠宣告刑均未逾有期徒刑一年六月,故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第1、3、4、5、6、7號等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1、2項、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游紅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嘉惠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5│6│7│├───────┼─────────────┼─────────────┼─────────────┼─────────────┼─────────────┼──────────────┼──────────────┤│罪名│搶奪│加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過失傷害│││││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十月│有期徒刑八月│有期徒刑十月│有期徒刑七月│有期徒刑七月│有期徒刑四月│有期徒刑三月│├───────┼─────────────┼─────────────┼─────────────┼─────────────┼─────────────┼──────────────┼──────────────┤│所犯法條│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一│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項│第三款│第一項│第一項│第一項│二項│前段│├───────┼─────────────┼─────────────┼─────────────┼─────────────┼─────────────┼──────────────┼──────────────┤│犯罪日期│95年6月14日│95年9月20日│95年4月4日│95年7月28日│95年8月3日│95年6月17日│95年8月5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95│95│95│95│95│95│95││案├───┼─────────────┼─────────────┼─────────────┼─────────────┼─────────────┼──────────────┼──────────────┤│年│字│偵│偵│毒偵│毒偵│毒偵│毒偵│偵││號├───┼─────────────┼─────────────┼─────────────┼─────────────┼─────────────┼──────────────┼──────────────┤│度│號│13367│8793│3031│3031│3031│3381│24504│├───┼───┼─────────────┼─────────────┼─────────────┼─────────────┼─────────────┼──────────────┼──────────────┤││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年│95│95│95│95│95│95│96│││案├─┼─────────────┼─────────────┼─────────────┼─────────────┼─────────────┼──────────────┼──────────────┤│後││字│訴│易│訴│訴│訴│桃簡│桃交簡│││號├─┼─────────────┼─────────────┼─────────────┼─────────────┼─────────────┼──────────────┼──────────────┤│事││號│1352│1356│1522、2763│1522、2763│1522、2763│2439│228││├─┼─┼─────────────┼─────────────┼─────────────┼─────────────┼─────────────┼──────────────┼──────────────┤│實│判│年│95│95│95│95│95│95│96│││決├─┼─────────────┼─────────────┼─────────────┼─────────────┼─────────────┼──────────────┼──────────────┤│審│日│月│8│12│12│12│12│10│1│││期├─┼─────────────┼─────────────┼─────────────┼─────────────┼─────────────┼──────────────┼──────────────┤│││日│23│18│29│29│29│17│25│├───┼─┴─┼─────────────┼─────────────┼─────────────┼─────────────┼─────────────┼──────────────┼──────────────┤││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年│95│95│95│95│95│95│96││確│案├─┼─────────────┼─────────────┼─────────────┼─────────────┼─────────────┼──────────────┼──────────────┤│││月│訴│易│訴│訴│訴│桃簡│桃交簡││定│號├─┼─────────────┼─────────────┼─────────────┼─────────────┼─────────────┼──────────────┼──────────────┤│││日│1352│1356│1522、2763│1522、2763│1522、2763│2439│228││日├─┼─┼─────────────┼─────────────┼─────────────┼─────────────┼─────────────┼──────────────┼──────────────┤││確│年│95│96│96│96│96│95│96││期│定├─┼─────────────┼─────────────┼─────────────┼─────────────┼─────────────┼──────────────┼──────────────┤││日│月│9│1│2│2│2│3│3│││期├─┼─────────────┼─────────────┼─────────────┼─────────────┼─────────────┼──────────────┼──────────────┤│││日│18│15│8│8│8│15│12│├───┴─┴─┼─────────────┼─────────────┼─────────────┼─────────────┼─────────────┼──────────────┼──────────────┤│合於中華民國九│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五月│有期徒刑四月│有期徒刑五月│有期徒刑三月又十五日│有期徒刑三月又十五日│有期徒刑二月│有期徒刑一月又十五日││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附表編號3、4、5原定│附表編號3、4、5原定應│附表編號3、4、5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十月│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十月│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