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8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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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831號

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務人 鄭思涵 即白佩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9,040元,及自民國102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3,962元,及其中新臺幣

7,110元自民國102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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