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7年度六簡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六簡字第102號
聲請人  賴思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賴泳佑賴泰宏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對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12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
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有
明文規定。又更正裁定,並非法院就事件之爭執重新為裁判
,不過將裁判中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加以更
正,使裁判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相符,原裁判之
意旨,並未因而變更;另更正裁定,並非法院就事件之爭執
重新為裁判,不過將裁判中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
誤,加以更正,使裁判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相符
,原裁判之意旨,並未因而變更。(最高法院79年台聲字第
349號民事判例、78年度台聲字第367號民事裁判參照)
二、依上開法條及最高法院判例、判決意旨,得請求更正者,如
名稱、姓名之「誤寫」、錯別字、數字之「誤算」等一望即
知之顯然誤錯,致與法院本來要表示之意思不符,在原裁判
之意旨,並未因而變更(不影響判決之勝負,不變易判決理
由)之情形下,方得聲請裁定更正,本件原判決並無誤寫、
誤算之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之範圍(適用勞保法第65
條不得要求返還),係屬適用法條及實體判斷之問題,非屬
得以裁定更正之範圍,所請自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
元。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書記官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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