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8年度彰補字第825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補字第825號
原   告  黃綉雅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正村 間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4,562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990元,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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