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3158號
原 告 楊幸枝
原 告 林明勳
上列原告與被告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
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28,621,735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263,9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林佩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