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補字第31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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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3159號
原 告 李俊鋒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冠壹 、 曹楗鎧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
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