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聲字第9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96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簡錦全上列受刑人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3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簡錦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前經判決確定,送監執行中。聲請人以受刑人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12月24日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9年
1月2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蔡川富法官翁世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玉秀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