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16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164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理人 蕭建昌 相對人即債務人 鍾文憲
朱卉宇
一、債務人鍾文憲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玖萬捌仟貳佰肆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第一項給付如對債務人鍾文憲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應由債務人朱卉宇給付之。
三、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