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婚字第13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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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1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1381號原告乙○○被告甲○○上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5月11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均應準時到場。
中華民國95年3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淑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3月15日
書記官王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