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4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43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國興上列受刑人因肇事逃逸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2574號、102年度執字第92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就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二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依前揭法條規定,應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向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聲請,本院並無管轄權。是本件聲請程序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怡臻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