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98年度虎簡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虎簡字第2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玖仟陸佰伍拾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7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蔡碧蓉
如對本裁定有關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為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庭(雲林縣○○鎮○○路○○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蘇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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