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471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4718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7日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4718號聲請人 鄭景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姚燦章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一、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二、本票提示日(利息起算日)。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