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21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2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216號聲請人亨臻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温鳳蓮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發票人為金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邱謙信 、付款人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五股分行、發票日期為民國一0三年九月三十日、票面金額為新臺幣參拾柒萬零柒佰陸拾玖元、支票號碼為AD0000000號之支票壹紙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票據業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6日以103年度司催字第948號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4年2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高明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書記官李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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