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9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98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予勤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3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予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予勤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於民國101年5月31日送監執行,現於監獄執行中。於102年5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為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2年5月31日經法務部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為103年6月30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28日,縮短刑期後終結日為10
3年6月2日,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彥碩中華民國102年6月13日